徐州工程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实施办法(暂行)
来源:国有资产管理处发布时间:2015-12-08浏览次数:18
徐州工程学院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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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和《徐州工程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含房屋拆除)、报损(报失)、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的固定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闲置及拟置换的固定资产;依照上级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对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学校处置的固定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固定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六条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能调剂的应优先选择调剂,无法调剂的再进行处置;必须坚持“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由使用人提出处置申请,经单位资产管理员及资产管理负责人核实确认,报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 (二) 学校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进行处置;将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报徐州市财政局备案; (三) 学校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通过,经院长办公会议同意,报徐州市财政局审批。 (四)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动车辆等专项资产的处置报徐州市财政局审批。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报废管理 固定资产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 1.房屋建筑物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或因地方政府调整计划和规划必须拆除的; 2.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见附件1)且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 3.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修复费用超出本身价值70%以上的仪器设备; 4.不能迁移的设备,因房屋改建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毁者; 5.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但主体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6.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应当在监管期满、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并获得批准之后方能提出报废申请; 7.车辆处置应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或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能提出报废申请。 (二)固定资产报废执行如下程序(附件2): 1.资产使用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及资产管理负责人核实确认,报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初审; 2.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拟处置资产价值分别组织鉴定,按鉴定意见提出处置方式; 3.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资产处置权限,按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4.经审批同意报废的固定资产,注销固定资产账; 5.按已审批的处置方式,进行资产处置。 (三) 对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学校将从严控制,原则上不予处置。 (四)固定资产报废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拟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单位、规格等基本信息; 2.拟处置资产的权属证明或财务处出具的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3.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不含房屋构筑物)需提交至少有3名专家签署的《徐州工程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表》; 4.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固定资产(不含房屋构筑物)除提供签有至少3名专家意见的《徐州工程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表》外,还需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另组织至少2名专家进行鉴定,出具《徐州工程学院固定资产报废专家意见表》; 5.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具有危险性的仪器设备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在申请报废时需提交特别说明材料; 6.车辆报废除以上基本资料外还需完善相关手续(如完清路桥费、保险费、违章罚单等),同时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等资料; 7.因房屋拆除等原因办理产权注销手续的,需提交学校同意拆除的院长办公会议决议、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徐州市财政局房屋拆除批复文件等资料。 8.危房拆除项目需提供房屋管理机构的鉴定报告,根据市政府规划拆除的,需规划部门出具文件等。 (五)凡含有涉密载体(如存储过涉密文件资料的硬盘、U盘等存储介质)的仪器设备应先按照国家和学校保密工作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报废申请。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报损管理 固定资产报损是指已发生的资产呆账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对办理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一) 固定资产报损程序及应提交材料参照固定资产报废相关条款执行。 (二)申请单位提交申请的同时须附详细的书面说明材料,陈述该固定资产损失的原因;若属被盗或火灾烧毁,需由公安、消防、校保卫处等部门提供旁证材料。 (三) 由于特殊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形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且能提出可靠证明的,经审批同意后可免予赔偿。固定资产的报损经确认为主观原因造成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 第十条 固定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管理 固定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固定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资产处置形式;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补差价)。 (一)固定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并严格控制产权交易机构之外的直接协议方式。 (二)固定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执行如下程序: 1.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初审,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2.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资产评估报告书等凭据的复印件; 3.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拟定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及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4.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核实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及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并草拟置换协议; 5.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提出核准意见; 6.根据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7.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徐州市财政局备案或审批。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对外捐赠管理 对外捐赠是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一般指学校与校外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捐赠。 固定资产对外捐赠参照按本办法第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工作完成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招标或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 第十三条 经徐州市财政局批准或备案确认报废的固定资产应优先进行再利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再利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单独记账,单独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经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具有历史文物价值和展示价值的报废固定资产由图书馆保管、展示,图书馆填写《报废固定资产留用登记表》后,办理相关手续; (二)能够作为教学科研、拆装实践或大学生科技实验活动留用的报废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填写《报废固定资产留用登记表》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经徐州市财政局批准或备案确认报废的、没有再利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家具应及时进行残值回收。残值回收执行如下程序: (一)委托中介机构对报废仪器设备、家具的残值进行评估; (二)中介机构出具残值评估报告; (三)评估值在2万元以下的,在监察处的监督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公开询价处置;评估值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开竞价处置; (四)将涉及本次资产处置的所有相关材料整理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特种行业设备的处置,如锅炉、压力容器、放射性、汽车等设备,参照国家或省市等行业领导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收入及报废报损的残值收入等,在扣除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拆除搬运费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 处置程序结束后,相应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应凭有关处置资料及时调整账目,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杜绝处置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资产使用单位应保持待处置固定资产的完整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附件2: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流程 徐州工程学院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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