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周转房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国有资产管理处发布时间:2019-04-15浏览次数:934


徐州工程学院文件

徐工院国资发〔2019〕6号


徐州工程学院周转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队伍建设和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学校周转房管理,合理利用学校房产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周转房,系指产权属于学校,用于引进人才短期居住的过渡性住房。
    第三条  学校周转房使用遵循的原则:
    (一) 限期使用原则。为提高周转房使用率,加快周转速度,学校周转房实行有限期使用。
    (二) 契约化管理原则。使用人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签订使用协议。
    第四条  学校周转房实行归口管理。国资处负责周转房安排及日常管理工作,财务处负责周转房保证金收退工作,后勤处负责周转房装修改造、设施配备、维修等工作。

第二章  居住条件及期限

    第五条  学校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学科带头人、教授、博士),可向学校申请居住周转房。
    第六条  从签订周转房使用协议之日起,学校引进人才居住周转房期限不超过2年。

第三章  入住管理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居住学校周转房,需凭人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与材料,到国资处办理入住手续,签订周转房使用协议。
    第八条  办理周转房入住手续时,需缴纳每套住房2000元的设备保证金。

第四章  使用期管理

    第九条  居住人对所居周转房只拥有使用权,不具有收益权和处置权。
    第十条  居住期间,居住人应服从学校相关管理。
    (一)居住人不得擅自调换、转租、转借或挪作他用。如发现上述行为,取消其住房资格,并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退房。
    (二)居住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内部设施,否则,学校将视具体情况责令居住人支付赔偿金五千至两万元,并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者,学校除立即收回所居房屋外,还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居住人应遵守有关规定,按时缴纳物业费、水、电、气等费用,逾期未缴的,学校有权终止使用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居住期间,室内配套设施(家具、洁具、炊具等)由居住人妥善保管并负责维修;与房屋结构有关的设施(如墙体开裂、屋顶漏雨或渗水、门窗变形等)及其它基础设施(水路、电路等)若非人为损坏,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维修;公共区域设施的维修按《徐州工程学院公租房维修管理规定》(徐工院后勤发【2016】3号)执行。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三条  居住人于居住期满前一个月内到国资处办理退房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退房者,自违规之日起按市场化标准的两倍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仍不退房者,按市场化标准的三倍收取租金,直到退房为止。
    第十四条  居住人因故离开学校,应在离校前一周内到国资处办理退房手续,否则,学校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  居住人办理退房手续前,应向国资处申请对其居住房屋及设施进行清查验收。房屋及设施若有人为损坏或丢失,应照价赔偿。居住人基于对房屋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设施归学校所有,退房时不予补偿。通过验收后,学校不计息退还租赁保证金。

第六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六条  对未办理退房手续的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出国学习逾期不归超2个月、无正当理由空关周转房超过2个月的,经人事处、国资处核实确认后,由国资处会同后勤处、保卫处、居住人所在单位采取强制措施收回周转房。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徐州工程学院
2019年3月6日

徐州工程学院院长办公室2019年4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