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
来源:国有资产管理处发布时间:2019-04-15浏览次数:1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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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有资产的责任心和自觉性,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避免因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定科学的保管、检验、维护、使用制度及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建立资产使用、管理人员责任制,改善资产保管条件并做好经常的检验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并对单位资产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学校在考虑赔偿责任时,根据事故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当事人的事后态度等具体分析,责令赔偿损坏、丢失资产价值的全部或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二章 赔偿界定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应追究当事者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 (一)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拆卸、改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 (二)擅自将固定资产公物私用、外借造成损坏; (三)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造成固定资产损坏; (四)产品质保期内因未使用导致没有发现质量问题或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不如实上报,造成固定资产损坏; (五)由于管理员或使用人工作失职、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造成固定资产损坏; (六)其他由于管理员或使用人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导致固定资产丢失的,应追究当事者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 (一)单位管理混乱或个人保管不善(如装修搬迁、工作调动或离职退休时资产未移交)等其他原因造成固定资产丢失; (二)因公物私用造成固定资产丢失; (三)因擅自外借造成固定资产丢失。 第六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经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经审批后,可免予赔偿: (一)遵照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但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仪器检修、试运行等),使得损坏具有不可预见性; (二)因固定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器械疲劳而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三)经过批准,试用非常见仪器设备或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方法,虽已采取预防措施,但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四)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如突遇停电、停水等)造成固定资产意外损坏; (五)经公安部门鉴定,已采取严密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被盗、被抢。 第三章 赔偿标准及赔偿方式 第七条 属于保管人个人原因丢失的公、民两用性较强的固定资产,包括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照相机、摄像机、录像机、电视机、冰箱、打印机等设备,按原价赔偿;属隐匿或经查实擅自处置的加倍赔偿; 第八条 属于保管单位或个人的原因造成公、民两用性不强的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根据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及损坏程度,确定折价赔偿的金额。具体赔偿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一) 损坏、丢失购置日期一年内的固定资产,应全额赔偿。 (二) 损坏、丢失购置日期一年以上且在折旧年限以内的固定资产,按折旧后余额计算赔偿数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损失赔偿金额=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 最低赔偿额不得低于固定资产原值的5%。 (三)单价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丢失或损坏,需报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其赔偿金额。 (四)图书、期刊资料类固定资产丢失或损坏按图书馆有关规定执行。 (五)特殊固定资产(如车辆、房屋等)或特殊情况下的赔偿金额,需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 第九条 由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局部损坏、丢失的,按以下方式计价赔偿: (一)损坏、丢失零配件,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 (二) 局部损坏的固定资产通过修理,能够恢复使用功能的,只计算全额维修费用。 第十条 赔偿方式 (一)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主体责任在学院或部门的,由财务处直接从其创收经费中扣减,如创收经费不足或没有创收经费的由学校财务处直接从其其他常规维持经费中扣减。 (二)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主体责任在个人的,当事人应按照学校处理决定及时到财务处缴纳赔偿金。对不按期缴纳的,每日5‰收取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仍不缴纳的,连同滞纳金从其津贴中逐步扣除。 (三)学生借用固定资产丢失的,批准借用教师有责任督促学生按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如学生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赔偿的,由批准借用教师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处理程序及责任认定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丢失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后,资产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应保护现场,由学校保卫处立案处理,并出具证明或鉴定,同时报相应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损坏后,资产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应立即上报相应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资产的损坏程度进行技术鉴定,对于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对仪器设备的损坏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后,当事人或使用单位要对事故经过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资产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及赔偿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损失情况逐级上报。 第十四条 属于重大损失事故的须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进行责任认定。 第十五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属于多人或单位集体责任的,应根据各人责任的大小,分别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分担赔偿金额。 第十六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属于个人责任的,责任人应进行认真检查,并由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使其提高认识,吸取教训。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二)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 (三)固定资产损失重大,后果严重; (四)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后伪造现场或谎报情节,弄虚作假; (五)未经批准,擅自将学校资产挪作私用、出租、出借造成损坏、丢失。 第十八条 对因损坏导致报废和丢失的固定资产,根据学校处理决定和缴款证明,按照固定资产处置程序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徐州工程学院 2019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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