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资产移交管理办法

来源:国有资产管理处发布时间:2018-11-16浏览次数:1084

  


徐州工程学院文件

徐工院国资发〔20182 


徐州工程学院资产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落实资产使用、管理责任,防止因机构调整、人员岗位变动等导致国有资产管理疏漏,甚至流失,根据《徐州工程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机构调整或人员岗位变动时,均需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确保资产的账实相符。

机构调整:指经学校批准,校内处级单位进行合并、分设、撤销或新设等造成的机构调整行为。

人员岗位变动:指因校内工作调整、退休、离职、死亡等造成的人员岗位在校内各单位间变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资产附属物(资产账目,箱、柜、门的钥匙及各类设备的使用密码等)。

第四条 机构调整时的资产移交管理:

(一)学校机构调整时,其资产由各相应调整机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调配,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无权擅自调配或处置所涉及的资产。

(二)学校机构设置调整后,在资产移交、调配手续办妥前,原单位的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对原单位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资产的原保管人对自己所保管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机构调整前,原单位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应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逐一核查、登记,做到账实相符。如出现资产损坏或遗失,需经资产保管人签字确认后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上报结果进行现场复核。

第五条 机构合并:

(一)资产移交时,原单位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新单位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须共同现场移交,移交完成后,新单位的资产负责人及资产管理员应对移交后的资产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机构合并后的资产负责人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对本单位现有资产进行重新调配,调配结果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将富余资产移交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三)机构合并,原则上暂不新增资产。

第六条 机构分设:

(一)机构分设时,应在尽量不改变原保管人的前提下,根据各分设机构的工作需要,协调原有资产的分割与调配,原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各分设机构的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共同办理资产移交工作。移交工作完成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新机构立户建账。

(二)分设机构如需新增资产,应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新增资产购置计划,经论证、审批后,按规定进行调配或购置。

第七条 机构撤销:

原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在接到机构撤销通知后,应立即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核查、登记,并在核查结果上签字、盖章,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核查结果进行现场复核,复核后的资产,在全校范围内重新调配。

第八条  新设机构:

新设机构如需新增资产,应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新增资产计划,经论证、审批后,按规定统一调配或购置。

第九条  涉及调整的机构应在调整后的十五日内按固定资产调拨流程(附件1),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同时填写《徐州工程学院固定资产交接单》(附件2)。资产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申请资产购置,相关资料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  机构设置调整后,涉及到公共场所的或没有明确保管人的固定资产,由调整后的单位资产负责人指定保管人,行使相应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人员岗位变动时的资产移交管理。

全校所有负责、使用、保管学校各类资产的工作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时,应在接到岗位变动通知后十五日内办结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所有校内岗位变动人员资产移交时,仅个人办公使用的台式电脑(包括显示器、键盘、主机等不可拆分)随本人岗位的变动而移动(特殊岗位除外),其余资产均应留原部门继续使用。逾期一个月未办结移交手续的,学校将暂停相关部门的资产购置事项。

第十三条  岗位变动人员在校内调整工作岗位时,利用科研经费、人才引进经费等专项资金购置的手提电脑,一般仍由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四条  岗位变动人员,应将其保管和使用的学校各类资产进行清理,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内固定资产调拨流程,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二级单位资产负责人岗位变动时,应盘点本单位资产,并在资产管理员协助下,向接任者移交本单位资产账目,同时填写《徐州工程学院固定资产交接单》(附件2)。资产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申请资产购置,相关资料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  所有教职工调离本校、辞职或退休,必须将其名下的资产进行清理和移交,否则不予办理相应离校手续。离校人员名下的资产清查后,符合报废条件的办理相应报废手续,留在原部门继续使用的办理移交手续,富余资产应全部移交给相应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员应主动协助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处级及以上干部调离本校、辞职或退休,其名下的办公家具须移交给后勤管理处,所在单位无权将其调拨给本单位的任何人使用。

第十八条  在岗死亡人员的资产清理、移交参照第十四条、十六条执行,由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代为办理。

第十九条  办理上述资产清理、转移和交接事项,需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一)因中层干部调整所涉及的人员岗位变动事项,需要组织部及时将有关中层干部调整文件通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科级及以下人员校内岗位变动事项,需要人事处及时将有关人员校内调动文件通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三)所有人员因调动、离职、退休等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有国有资产管理处的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固定资产调拨流程

附件2:《徐州工程学院固定资产交接单》

徐州工程学院

2018年11月15日

 

 

徐州工程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8年1116印发

附件1:固定资产调拨流程.docx附件2:固定资产交接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