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徐政规〔201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管理和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具体包括: (一)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 (二)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家具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按财务制度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三)在建工程: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学校冠名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五)对外投资:指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六)其他资产: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收益、资产绩效管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监督检查与奖惩等。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以及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各资产使用单位三级管理模式。 第七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其归口范围内资产的管理工作,资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人,资产管理员负责 本单位国有资产账、卡、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对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研究,并将其结果和建议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 (三)确定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边界,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监督、评价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履行情况。 (四)对部门之间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上的产权纠纷进行调解或裁定。 (五)研究审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协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三)根据上级部门授权审批权限,办理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报批和报备手续。 (四)负责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及时编报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 (五)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申报、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平稳运行,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负责研究建立国有资产绩效考核体系,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八)完成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辖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和监督,完成相关数据统计报告。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国资处除第十条所述主要职责外,负责土地管理、负责全校公有房产(公租房除外)配置、调用及处置管理;负责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 (二)实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教学科研办公仪器设备、配套设施及构成仪器设备必不可少的应用软件等资产的管理。 (三)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公司)负责学校公租房、室内外构筑物及附属配套设施、后勤保障所需设备、家具及动植物等资产的管理。 (四)信息化中心负责学校各类网络资源的管理,负责教学信息化设施、公共平台类软件的管理。 (五)保卫处负责学校消防、监控设施及其联动设备的日常管理。 (六)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资料等各类文献信息资源的管理,指导各二级学院图书期刊资料管理工作。 (七)院长办公室负责文物及陈列品的管理。 (八)档案馆负责学校档案管理。 (九)发展规划处负责校名、校牌、标识、校誉类无形资产的管理;科研处负责学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技术秘密、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十)基建处负责学校在建、已竣工但未移交的房屋、构筑物等资产的管理。 (十一)产业处、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和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公司)等资产经营单位负责经营性资产的具体管理,对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负责;负责校办企业经营性资产的统计报告。 (十二)财务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价值管理。 (十三)监察处、审计处对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学院负责本单位资产实物及明细账目的管理,对本单位教职工所保管使用的资产负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所保管、使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树立国有资产“谁使用,谁管理”的全员管理理念,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把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三) 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申购、入库、维护、调拨、报损、报废等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所在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使用资产的日常清查,每年年底,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将清查结果报归口管理部门,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配置国有资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购置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 难以与校内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资产; (三) 经过专家论证确需购置的资产。 第十四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将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纳入年度预算。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购置项目需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评审,并实行集中采购,具体按《徐州工程学院集中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低效使用或者超标配置的资产,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资处进行校内调剂,并按规定办理调拨手续,校内无法调剂的可对外转让。 第十六条 购置和调剂的资产,由上级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验收、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账实的一致性。 第十七条 房屋建筑物等自建形式配置的资产,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办理财产移交和权属证书,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做好该部分资产的领用使用登记和会计入账工作。对于无法及时完成竣工结算的自建资产,应通过暂估形式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工作。 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出借、出租、对外投资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应首先保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九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加强对资产的日常管理。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国有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清查报废、处置审批等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规范资产验收入库、账卡登记、领用交回、保管维护和损失赔偿等工作规程,要定期对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并做到资产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教职工校内岗位变动、退休、调离学校时,应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对达到固定资产价值和使用年限的软件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建立软件资产账卡,规范软件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利用学校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做好风险控制和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须履行审批手续。应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提供相关材料报国资处,国资处会同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及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审议资产出租出借方案,重大项目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未经审批,不得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 不改变国有资产原有使用功能的临时性出租出借(不超过三个月)行为除外。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与校内各单位不得利用学校的资金、房屋、设施、设备等提供担保,教育教学设备、设施不得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五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 出售、出让、转让:指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用、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一种资产处置行为。出售主要指固定资产的处置,出让、转让主要指无形资产与对外投资的处置。 (二) 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占用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报废:指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和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账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对外捐赠:指将尚能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确认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能调剂的应优先选择调剂,无法调剂的再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必须“先报批,后处置”,应经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公示,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学校国有资产。 第二十九条 处置国有资产的程序为: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完成初审、组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等相关工作;国资处审核后公示一周,并报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不同处置方式和处置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条 房屋及构筑物、土地、车辆等专项资产的处置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规定程序完成校内流程后,由国资处报徐州市财政局审批。 第三十一条 对经批准同意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拍卖、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后,相应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应根据资产处置的批准文件,及时调整相关资产和会计账目;处置收入由财务处按照国家关于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管理 第三十三条 资产评估是指按照特定目的对被评估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从而确定其价格的经济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与校外单位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的; (二)学校所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徐州市财政局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六条 发生需要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事项的,经学校同意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独立执业行为。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上级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资产清查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政策、程序和方法,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学校国有资产占用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上级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的。 (二)学校内部进行重大改革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上级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专项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具体实施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纠纷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学校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单位对外出租、出借资产情况,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需要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购置的资产,不论购置资金来源何处,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或采取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到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履行资产入账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资产不得报账。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账目,及时、准确地记录国有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实物形态的资产应分类、编号;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除登记以外,还应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点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须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并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徐州市政府处理。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四十八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及个人要按照资产动态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江苏省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定期检查所占有、使用资产的情况,及时填报国有资产相关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更新及时;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需不定期对各单位资产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并抽查资产变动、使用、结存情况。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做出报告,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说明。 第九章 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五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监督与监察审计监督,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资产监管体系。 第五十一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全体教职工,有义务和责任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维护其安全、完整。应结合内部经济责任制、内部控制制度和资产管理员制度,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失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十三条 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进行资产管理,对资产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经营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资产收益,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的。 (七)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剂的。 第五十四条 凡学校教职工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徐州工程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徐工院行发【2015】55号)同时废止。 徐州工程学院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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