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来源:国有资产管理处发布时间:2021-06-28浏览次数:993


徐州工程学院文件

徐州工程学院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资产配置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和徐州市《关于调整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和办公家具配置预算标准的通知》(徐财资【202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是指满足学校行政人员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教学科研等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三条 本标准是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和价格上限是不得超出的标准,应严格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由使用单位申请,使用单位分管校领导签批后,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五条 现有办公设施超过本标准的,仍继续使用,待达到报废处置后,再按此标准执行;现有办公设施在数量上未达到本标准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财力状况,逐年安排资金配置。
    第六条 本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可适时调整。
    第七条 学校根据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标准计算的数量总量内,统筹合理安排全校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的配置。
    第八条 配置办公设备、空调设备、办公家具须分别向实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若未按程序报批、自行购置,学校不予报销。
    第九条 本标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徐州工程学院行政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徐工院行发【2015】17号)同时废止。
    附件:徐州工程学院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徐州工程学院
2021年6月24日

徐州工程学院院长办公室2021年6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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