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文件 | |||||||
徐工院国资发〔2021〕3号 | |||||||
徐州工程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事项调整和规范的通知》(徐财资【2020】8号)及《徐州工程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报废、报损、出售、置换、对外捐赠等。 (一)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并注销产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报损,是指已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出售,是指变更固定资产所有权、占用或使用权,并取得处置收益的处置行为; (四)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占用和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对外捐赠,是指将尚能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 处置的固定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固定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以申请处置: (一)已达到或者超过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参照政府会计制度所规定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执行,见附件); (二)虽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但已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固定资产; (三)毁坏、丢失或被盗等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四)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决议,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第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一)申报 原则上每年5月和11月为资产集中处置时间。资产使用单位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处置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申请书; 2.拟处置固定资产清单; 3.拟报损资产的情况说明,附有关鉴定证明(如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的案件受理或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等); 4.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具有危险性的或有其他特殊要求的资产处置,需提交特别说明材料; 5.涉及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的处置,需提交相关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证明材料; 6.涉及机动车辆的处置,需提供车辆行驶证或登记证复印件; 7.其他有关材料。 (二)审核 1.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依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初审通过后,回收实物,并填写《徐州工程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初审表》,连同申报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 2.国资处汇总拟处置资产材料,对所报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查验核实,对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和单项资产账面原值在20万元(含)以上的拟报废资产进行复审。 (三)审批和公示 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拟处置的固定资产须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等专项资产的处置事项,报徐州市财政局审批。 (四)处置 国资处依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公开进场方式实施实物处置。 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在资产处置前,资产保管使用单位应保证其安全和完整。 (五)账务处理 根据学校或市财政局的批复及相关材料,国资处负责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对处置资产进行核销,财务处同步进行账务核销。 (六)备案 专项资产外的资产处置事项,须向徐州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拟报废固定资产的技术鉴定 (一)已达到或者超过最低使用年限的且单价原值在2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专家组成员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1位专家具有高级职称。 (二)已达到或者超过最低使用年限且单价原值在2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和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资产,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专家组成员人数不少于5人,原则上至少有3位专家具有高级职称,1位校外专家。 (三)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等专项资产报废,由国资处按上级部门要求组织鉴定。 技术鉴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仪器设备的精度、主要技术指标,固定资产损坏程度及有关修复价值等。 第七条 凡含有涉密载体(如存储过涉密文件资料的硬盘、U盘等存储介质)的仪器设备应先按照国家和学校保密工作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处置申请。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经确认为主观原因造成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赔偿。对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按《徐州工程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执行;对已达到或者超过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按不低于原值的2%计算赔偿金额。 由于特殊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形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且能提出可靠证明的,经审批同意后可免予赔偿。 第九条 固定资产出售、置换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并严格控制产权交易机构之外的直接协议方式。 第十条 固定资产对外捐赠,按照《徐州工程学院受赠及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益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涉及的其他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处负责解释。原《徐州工程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实施办法(暂行)》(徐工院行发〔2015〕68号)同时废止。
徐州工程学院 2021年1月1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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