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文件 | |||||||
徐工院国资发〔2021〕2号 | |||||||
徐州工程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方法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范出租出借行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切实提高资源利用效益,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苏教财〔2017〕1号)、《关于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有关事项的通知》(徐财资〔202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用于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主要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土地、房屋及其构筑物、车辆、设备等国有资产。学校出租给教职工的公有住房按相关公租房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出租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学校将占有、使用的资产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出借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批准,学校将占有、使用的资产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无偿让渡给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五条 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为。学校国有资产应当切实保障教学、科研事业的改革发展需要,一般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办公用房严禁出租出借。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可行性论证、合法性审核、租金价值评估、集体决策等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批或报备手续。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行“教学优先、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监管”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出租出借方案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由学校集体决策。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出租出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报批,并对出租出借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总体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学校授权归口管理部门具体管理归口范围内的出租出借行为。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归口管理范围内出租出借的论证、申请工作; (二)配合相关部门对出租行为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公开招租; (三)作为授权管理方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协议); (四)负责出租出借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落实安全责任,组织维修,规范承租人的经营行为,对承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督促整改; (五)根据合同收取房租和水电气等费用,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 (六)于每年1月上旬向国资处上报上年度出租出借资产收益报表。 第十二条 出租取得收入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并开具收款凭证。根据“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财务处负责资产收益的结算、维修经费的下拨与审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处负责对招租文件的内容、条款,合同(协议)审核及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招标办负责出租的招投标管理与组织工作。 第三章 出租出借流程 第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出租出借申请,说明拟出租出借的使用范围、意向和期限。对出租出借组织论证,并将相关材料报国资处。各归口部门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申请出租出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书面申请; (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第十六条 国资处汇总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的出租出借申请,提出建议出租方式,制定年度出租出借方案。 第十七条 国资处将出租出借方案报学校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履行集体决策程序。按规定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应在学校集体决策之后、事项实施之前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符合招标条件的出租行为,通过公开招租和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房产出租不得有明确指向性,不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第十九条 经批准后,通过非招标方式招租的,由归口管理部门参照同类地区同类房产的租金价格,租金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同地区同类房产市场价格或中介机构评估价格。 第二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与承租(借)方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协议),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并备案留存。合同的规范文本由学校统一编制,房屋出租期限不超过5年,其他资产出租期限不超过3年。资产出借应办理相关借用手续,注明归还时间,并做好相关记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出租出借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出租出借业务档案,健全出租出借管理制度,加强过程管理,防止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出租出借事项的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出租出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在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擅自将学校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二)未按规定通过公开招租的方式,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资产; (三)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出租收益;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出租出借监督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及时制止承租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保护国有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徐州工程学院 2021年1月1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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