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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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受赠及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暂行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受赠及对外捐赠固定资产(以下简称资产)行为,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徐州工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赠资产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境外机构或个人自愿无偿向学校或校内各单位捐赠的、符合学校资产管理范围的各类资产。 第三条 对外捐赠资产是指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实物资产,出于支援公益事业、扶贫、赈灾等目的,无偿或有条件地捐赠给其他单位、组织、或特定个人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发生的受赠及对外捐赠行为。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学校及各单位组织师生员工对特定地区、单位或个人的财物捐赠,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受赠资产管理
第五条 受赠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学校,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根据受赠资产的不同形式和功能,学校对受赠资产按照“归口部门统管、使用部门保管”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 以学校为受赠主体的受赠资产,由院长办公室负责接收,以校内相关单位为受赠主体的受赠资产,由相关单位负责接收,均需填写《徐州工程学院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登记表》(附件1),并在两周内按资产入库流程办理建账手续,同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 受赠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以下原则确认: (一)捐赠方提供价值凭据的,按照标明的金额,加上接受资产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运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相关税金等费用)入账; (二)捐赠方没有提供价值凭据的,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接受资产发生的直接费用入账; (三)受赠旧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价值后,减去折旧费用后入账; (四)受赠资产按照上述方法无法确认价值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聘请专家评估或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值入账。 第八条 受赠进口仪器设备时,由实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协同捐赠方按海关规定办理仪器设备报关手续和免税手续。 第九条 受赠资产原则上按捐赠方的意愿调配使用。在其没有特别要求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受赠资产功能或用途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调配使用。 第十条 对于在独立楼栋使用的受赠资产由该楼栋的使用者负责管理;对于在公共场所使用的受赠资产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对于不适宜公开展示的受赠资产由院长办公室负责收藏。 第十一条 校企(地)共建项目中受赠资产的管理。校企(地)共建项目实施期间,承办项目的单位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明列受赠资产清单。属校企(地)共建协议书中企业(地方)承诺赠予学校的资产,按照《徐州工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纳入学校正常的资产管理范围。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受赠资产仍属学校所有。 第十二条 为表彰捐赠方对学校的援助和贡献,对捐赠方捐建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方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捐赠协议,可以冠以捐赠方提出的名称或留名纪念,并向捐赠方发放捐赠证书。 第三章 对外捐赠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资产主要指仪器设备、课桌椅、家具用具、图书等实物资产,一般为已达报废条件但未办理报废手续尚可利用的资产。禁止捐赠房地产和机动车。 第十四条 对外捐赠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须坚持先报批后捐赠的原则。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捐赠学校资产。 第十五条 捐赠资产的审批程序 (一)书面申请。 捐赠单位须填写《徐州工程学院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审批表》(附件2),待审批完成后,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按资产处置流程执行。 (二) 审批权限: 1. 捐赠达到报废年限的资产,账面价值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分管校长审批;账面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由院长办公会审批。 2. 捐赠未达到报废年限的资产,账面价值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由分管校长审批;账面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由院长办公会审批。 3. 上级有文件规定的特定捐赠行为,不受此审批权限限制。 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资产应与受赠单位就捐赠的相关事宜达成书面协议,捐赠结束后,经办单位应凭捐赠协议及《徐州工程学院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审批表》等资料及时办理资产调出手续,更新资产信息,确保账实一致、账账相符。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凡在受赠资产活动中擅自向赠与方做出不实承诺,影响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在获取受赠资产和受赠资产管理、使用中,违反规定,隐瞒、截留、私吞受赠资产,或者玩忽职守,造成资产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借对外捐赠资产的名义转移、贪污、侵占学校资产的,或借机额外销账有贪污行为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徐州工程学院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登记表 2、徐州工程学院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审批表 徐州工程学院 2019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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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徐州工程学院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登记表.docx
附件2:徐州工程学院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审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