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国有资产管理处发布时间:2015-12-08浏览次数:10


徐州工程学院文件
徐工院行发〔2015〕67号

徐州工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徐州工程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管理和使用固定资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用管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实现经营性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第二章 固定资产分类、范围及计价

  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家具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固定资产包括: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单价在1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医疗等仪器仪表、设备、工具、量具和器皿等;
  (三)自制仪器设备折合单价在1500元以上的;
  (四)单价在10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通用设备;
  (五)文物和陈列品;
  (六)图书馆及各学院、各部门资料室的所有图书、期刊及数字化电子资源;
  (七)档案;
  (八)单价在2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家具、用具、装具;或单价在200元以下的大批同类家具、用具、装具(总价在5000元以上);
  (九)动植物;
  (十)无偿调入或捐赠给我校且符合上述条件的物资。
  第六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和调拨价、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购买车辆按支付的车辆购置费及规定支付的购置附加费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中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原值;
  (四)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能取得原始单据的,按原始成本计价;不能取得原始单据的,按重置完全成本计价;
  (七)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八)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如新建的房屋及构筑物等,可先按暂估价值计算,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等消耗性费用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七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估;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重新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八条 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记账手续,以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 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及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对于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低值耐用品,按《徐州工程学院低值耐用品管理暂行办法》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实行一级归口管理,其他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固定资产类目或固定资产的不同形式实施二级归口管理。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制度;
  (二)建立明细分类账,定期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对资产账目;
  (三) 组织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
  (四)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五)根据使用部门申请,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六)检查、指导相应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分工如下:
  (一)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校内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实物总账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定期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固定资产进行账实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三)教学设备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验收、建账、报损、报失、调剂、报废等日常管理,包括大型设备添置论证、绩效考核、开放共享、调拨使用、维护维修等。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房屋及构筑物、植物、车辆、家具用具及装具等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实物明细账;负责后勤服务公司占有和使用的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五)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期刊及数字化电子资源的使用管理,按类别设置实物明细账及相关实物数据库;及时将本年度新增的固定资产录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与财务处核对后的详细清单;负责各部门、各学院资料室图书资料登记、建账及核查的归口管理工作。
  (六)其他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徐州工程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二)登记有关的固定资产明细账,确保账实相符;
  (三)申报购建计划,应邀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负责具体验收工作;
  (四)保管、维护固定资产;
  (五)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手续;
  (六)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
  (七)检查、报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八)定期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对固定资产账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的要求,组织对本单位占有、使用、保管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并将有关资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员对所管理的资产负有完全责任,任何人未经资产管理员同意,不得擅自动用、移动和拆卸资产。资产使用人是固定资产的直接责任人,应合理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并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配置及验收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专业设置、学科建设进行全面规划,不但要考虑需要,同时要考虑使用技术水平、存放安装条件及配套设施条件等。各部门、各学院的配置计划须通过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请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配置计划变更,仍须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同意,报请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新配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交验程序,使用单位要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建账手续。
  (一)房屋、构筑物交验:房屋、构筑物建成后,基建处须及时向后勤管理处及使用单位移交,并填写交接清单,同时提供房屋及构筑物竣工图、管道电气图等资料。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账。
  (二)外购仪器设备验收:单台套价值2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自行验收;单台套价值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的仪器设备由教学设备处会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单台套价值在5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监督部门、教学设备处和使用单位参与,共同进行验收。如发现外观损坏或者质量、数量存在问题,由采购人员与供应商联系解决。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账。
  (三)自制仪器设备验收:由教学设备处牵头组织验收,参照国家相关新产品验收鉴定方法或根据其项目任务书提出的具体验收标准和方式进行。验收合格后,自制单位持有关资料或单据,按所发生费用总值计价建立固定资产账。
  (四)其他固定资产验收按《徐州工程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二十八条”执行。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账。
  第十六条 学校所属单位和个人所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论经费来源和渠道,都必须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建账手续,凭《徐州工程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单》,到财务处报账,否则将追究当事人和财务人员责任。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维护、转移和处置

  第十七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经常了解和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督促使用单位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能。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经常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
  第十九条 利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外服务或创收,须先到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要坚持有偿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按《徐州工程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转移是指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因使用人、存放地点等要素发生变化,而需办理固定资产变更登记手续等事宜。固定资产转移包括固定资产在部门内部的转移;不同部门之间的调拨;部门分设引起的固定资产分割;教职工退休、离职等固定资产交接、处理等。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员应敦促并配合资产使用人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若因未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原固定资产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转移处理程序:
  (一)单位内部固定资产转移。单位内部的资产使用人、存放地点等要素发生变化,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变更登记工作。
  (二)单位之间固定资产转移。不同单位之间发生的固定资产转移,需固定资产调出部门和固定资产调入部门同时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准予调拨。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变更登记入账工作。
  (三)因部门分设引起的固定资产分割。因学校部门分设或职能调整进行的固定资产分割,由原部门资产管理员和新增部门资产管理员,对分割后固定资产进行核实确认后,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同时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办理分割后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四)人员退休、离职时的固定资产交接。教职工因退休、调离等离开学校,按照“人走物留”的原则,应将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上交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并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退休或离校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在学校内部调剂,经调出单位出具《徐州工程学院固定资产调拨单》,由调出、调入单位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和归口单位负责人、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字后,作为记账依据,登记有关账簿。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固定资产的处置按《徐州工程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章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应经常清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每年6月下旬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对上半年的固定资产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6月下旬对上半年增加或变动的固定资产与财务处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第二十七条 每年11月为固定资产清查月,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制定固定资产清查方案,对学校所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实相符。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奖惩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徐州工程学院
2015年12月8日

 

 

徐州工程学院院长办公室2015年12月8日印发